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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解读

发布时间:2018年11月06日 来源:- 阅读次数:
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共142条,与原《条例》相比新增11条,修改65,整合2。修订后政治性更强,内容更科学,逻辑更严谨,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,其特点可以用“一二三四五六七八”来概括:

“一个思想”:即增写了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”。

   “两个坚决维护”:即增写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”。

   “三个重点”:即对“不收敛、不收手,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,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”进行重点查处。

   “四个意识”“四种形态”:即增写“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”和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内容。

   “五处纪法衔接”: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,在第27至30条、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,如增加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,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。

“六个从严”:对六种违纪行为规定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这六种违纪行为包括:一是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破坏民族团结;二是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,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;三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;四是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;五是民生保障显失公平;六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;  

   “七个有之”:即在《条例》中充实完善“七个有之”问题的处分规定。这“七个有之”是:搞任人唯亲、排斥异己的有之;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的有之;搞匿名诬告、制造谣言的有之;搞收买人心、拉动选票的有之;搞封官许愿、弹冠相庆的有之;搞自行其是、阳奉阴违的有之;搞尾大不掉、妄议中央的有之。

  “八种典型违纪行为”: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,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,《条例》增加了以下八种违纪情形的处分规定:即一是干扰巡视巡察工作;二是党员信仰宗教;三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、住房、车辆等;四是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;五是违规揽储;六是利用宗族、黑恶势力欺压群众;七是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突出表现;八是不重视家风建设、对家属失管失教。

这次修订《条例》,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,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,对全面从严治党,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、再动员。《条例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党章为根本遵循,将党章和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。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,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、时代性、针对性,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、更加严密、更加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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